澳大利亚商业移民体系
现行的澳大利亚移民体系为希望通过商业技术或投资实现移民的企业家们提供了三种选择方案:一是直接拿到绿卡的“杰出商业人才”签证;二是无需州政府担保的四年临时签证;三是需要州政府担保的四年临时签证。
“杰出商业人才”签证虽然是所有选择中最为便捷而且唯一能够让申请者一步到位获得绿卡的方案,但由于移民部对此类签证要求极高,同时要求有州政府的特别赞助,而每年签发此类签证的数量有限,绝大多数的中国企业家都难以达到它的要求。
与此相反,无需州政府担保的四年临时签证其签证要求则相对较低。持该类签证的申请者在成功建立生意或维持投资的两年/四年后就可以提出永居申请。但是该类签证要求申请者具备满足自己职业所需的英语水平,而这恰恰也是很多中国企业家们难以达到的。
相比之下,由州政府担保的四年临时签证则成为现行澳大利亚商业移民体系下最适合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家的商业移民方案。与无需州政府担保的四年临时签证一样,由州政府担保的四年临时签证持有者在成功建立生意或维持投资两年/四年后也可以提出永居申请。此外,州政府担保的四年临时签证对申请者并无语言要求,这就为许多中国企业家们扫除了通往移民道路上的最大障碍。
更为有利的是,根据现行移民法,获得州政府的担保并非一定以申请者已经在澳州设立生意或者成功进行投资为条件。据我们多年的办理经验,只要向州政府递交了认真准备的相关材料,包括证明申请者在国内拥有成功的商业事业以及客户自身的切实可行的在澳投资计划,申请者通常都可以顺利取得州政府担保。
在由州政府担保的四年临时签证体系中有专门设立的企业家类移民签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63类州政府担保企业家四年临时签证。对许多中国企业家而言,该类签证是现行商业移民体系下的最佳选择。
163类州政府担保企业家四年临时签证
163类州政府担保企业家四年临时签证对申请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获得州政府担保;
2.拥有成功的商业背景;
3.申请者所投资的企业达到一定规模;
4.企业净资产及个人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
5.年龄要求;
6.对申请者经营企业的企业性质的要求;
7.其他要求。
1.州政府担保
申请者必须在向移民部提出签证申请前获得由澳大利亚相关州所提供的政府担保。澳大利亚各州都有指定专门机构提供此类政府担保,申请者必须根据自己计划在澳投资的地点决定应该向什么机构申请政府担保。根据现行移民政策,各州的指定担保机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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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or Territory |
Department or Author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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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South Wales |
Department of State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Business Migrant Information and Referral Serv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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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ia |
Department of Victorian Communities, Business Mig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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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sland |
Department of State Development, Business Mig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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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n Australia |
Small Business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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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 Australia |
Department of the Premier and Cabinet, Business and Skilled Mig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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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mania |
Depart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Business Mig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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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ern Territory |
Department of Business, Industry and Resource Develop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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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
Chief Minister’s Department, Business ACT |
此外,申请者必须确保所取得的政府担保在签证申请最后批准前始终有效。
2.成功商业背景
移民部将会对申请者有参与高层管理的企业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者是否拥有成功的商业经验。同时,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可能导致移民部认定申请者不具备成功商业背景。
在过去的五年中企业破产;
在申请者管理企业期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市场份额减小;
申请者投资或管理的企业近年来存在亏损记录且长期盈利希望不大等。
如果存在以上任一种情况,那么申请者就必须向移民部证明上述情况的产生是由外界不可抗力(比如市场普遍下滑,国家政策变动等)引起而并非申请者本身在经营管理上的失误所造成。
3.企业规模
移民部要求此类签证的申请者所投资或管理的企业达到相当规模,也就是在过去四年的至少两年内,申请者所投资或管理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年营业总额不少于30万澳元。
对于申请者所投资或管理的企业,移民部要求申请者(包括配偶)对该企业拥有的所有权总值必须不少于该企业资产总值(total value of the business)的10%;同时,申请者必须维持对该企业的直接管理并参与高层决定。此外,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是以提供产品或服务为主,不包括出租物业或投机性的投资。
对于无法满足上述企业规模的申请者,如果他们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senior manager)并且满足移民部的指定条件,则仍然被视为符合该申请条件。
现行移民法认为上述的满足一定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必须经过至少三年的全职学习(或与此相当的兼职学习)并因此获得正式学位或拥有至少五年的相关经验;
通过学习取得的正式学位通常必须是以管理或商科为专业并且至少是研究生文凭(advanced diploma)。如果申请者取得的学位相当于研究生文凭或更高但并非以管理或其他商科为专业,那么申请者必须证明该学位的取得使其获得优于平均水平的有偿工作职位(paid workforce at an above base level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