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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魁北克劳工法--工资

 

来自:51ielts Hits 2005-1-18 16:09:18   


    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规定的,并根据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提供汽车、住房等)使雇员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魁北克省的最低工资为:

    一般职业时薪:6.80加币;
    有小费收入时薪:6.05元; 
    住在雇主家的佣人的最低周薪:264元。

    (一)要求最低工资的条件

    所有享受《劳动标准法》规定的魁北克省雇员均有权要求最低工资。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在非牟利机构工作的学生;
    2. 在法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实习的实习人员;
    3. 在企业外从事商业活动,工作时间不能受控制,并且全靠佣金作为工作报酬的雇员;
    4. 临时受聘参加农业收割的季节性雇员;
    5. 在雇员少于三人的小农场工作的雇员;
    6. 属于果园或园艺生产的手工劳动者。

    (二)非全天工作的工资

    雇主不能仅仅因为某一个工人每周只有部分时间在雇主的企业里工作,从而降低他每个小时的工作报酬标准。也就是说,在同一企业中进行同一种工作的长工或非长工,他们的计酬标准应该相同。

    在有的情况下,有些非长工的计酬方法可以不受这一限制,一般包括:时薪高出最低时薪一倍以上者、在食品销售行业中工作的雇员等。

    (三)小费

    顾客用直接或间接形式交给雇员的小费都属雇员所有,不得计入工资内。雇主也不得将小费占为已有。

    不过从1997年底起,魁北克省政府已经建议将小费计入工资内,具体应该如何执行,目前尚在争议之中。

    在给雇员支付节日工资、假期工资或其它补偿时,除了要支付规定的工资外,还要将小费适当的考虑进去。(根据雇员申报小费收入的情况而定)。

    (四)食宿费

    你的工作要求你必需在雇主的企业内或家里吃饭吗?这没关系。魁北克省政府已经规定,雇主向雇员收的住宿费最高不能超过下列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1. 每顿饭收1.5元,每周最多只能收20.00元;
    2. 每星期收住宿费不得超过20.00元;
    3. 两者加起来每周不得超过40.00元。

    (五)工作服

    当雇主要求雇员穿工作服上班的话,他应免费向领取最低标准工资历的雇员提供工作服。雇主不得因为向雇员提供工作服而克扣雇员的工资,导致他们的实际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六)工资的发放

    雇员开始工作后,雇主应在一个月内向他发第一次工资。此后应定期发工资,最长不能超过每两周发放一次,经理阶层每月发一次工资。如果发工资的当日正好碰上节假日,则应提前到节假日的前一天发工资。每次发工资时,雇主都有要给雇员一份工资单,以便让雇员核查。工资单内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 雇主姓名;
    2. 雇员姓名及个人资料;
    3. 付工资日期及注明是何时的工资(从何日至何日);
    4. 工作时数及时薪标准;
    5. 加班时数及超时薪金标准;
    6. 奖励、津贴或佣金的种类和金额;
    7. 总工资额;
    8. 预扣款(如所得税、保险费、工会费、退休金等);
    9. 雇员实际拿到的纯工资;
   10. 雇员申报的小费总额(在旅馆、餐馆等服务行业);
   11.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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