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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的法规

 

来自: Hits 2004-10-11 22:16:31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移民输入国,200多年来,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移民迁往美国,使外来移民及其后裔在美国总人口中占99.6之高。从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美国移民人数呈上升趋势,有1050万合法移民和300万非法移民进入美国。
  1952年美国通过的移民与国籍法案,开始建立移民管理的基本模式,制定了全球的总限额数和各国限制数。1965年的移民法取消了种族岐视,并实行类别的优先制。1978年修订的移民法,规定每年进入美国的移民总数为29万人,每个独立国家为2万人。1986年国会通过的《移民改革管理法》继承了过去移民法将移民分为“无配额移民”和“配额移民”两大类,对“配额移民”的配额分配办法、配额比例作了调整。可以说,美国移民法中有关这两大类移民的规定,构成了美国移民法的主体。
  目前,美国所沿用的最新移民法,是1990年11月通过的“1990年移民法”。
  1990年颁布的新移民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
  (1)原移民法规定美国每年移民的54万名,新法规定,移民优先类配额增至64万5千名,并且有8万5千个额外名额,供特赦合法外籍人士的家属用。
  (2)将第三、第六优先合并,改为“就业移民”,名额由过去的每年5万4千增至14万个。
  (3)紧缩第六优先,减少了管家、保姆、家庭护理员、厨师的移民配额。低技术性劳工移民的签证配额将从1万8千名降到每年1万名。
  (4)限制每年所发H-1不得超过6万5千名,并由1991年10月施行。同时对H-2非专业性临时劳工每年有6万6千个名额的限制。将申请劳工证明简化手续。
  (5)香港出生人士将由5千名配额增加到1万名,为时3年,然后再增至一个国家的全额约2万5千名。另外,每年还有1万2千个签证名额给美国公司在香港任职的经理及主管人员。
  (6)增列投资移民项目,每年度为投资移民配额为1万名。其投资金额不得少于100万美元,在“郊区”或“高失业区”的投资金额不得少于50万美元并需雇用至少10名全职员工。
  (7)关于结婚移民只要证明是“真诚”的婚姻便不必驱解出境免除两年外国居住的规定。
  (8)外国留学生到美国1年后可在校园外找工作,比旧法提前1年时间。 美国移民法制定原则基本上有两个,一是照顾美国公司的利益,二是考虑美国政府的需要。美国移民法清楚地告诉人们:凡移民美国申请者,一律依照每个国家的固定数额和类别优先制度办理,使每个有意移居美国的外国人,都能不分国别、不分种族,而只依靠个人身份和能力取得移民入境资格。
  美国移民法例把移民到美国的申请人分为两大类:
  1、不受配额限制,而可以获得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申请人,本类又分2个子类: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回美居留居民。
  2、受制于每年限额,进入美国成为永久居民,本类又分为3类:家属移民;职业移民;移民率低的国家的移民(抽签移民)。 发给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和特殊移民者的绿卡数是没有限制的,但发给其他有资格获得绿卡的人,其数量就受到年度限额的限制。发给6类优先人员的绿卡受到限额的制约,每年总共发27万张绿卡。一个国家一年最多只能分取2万张绿卡。
  这样共有两个限额:一是全世界的限额,二是单个国家的限额。虽然单个国家2万张绿卡的限额还未用完,但如全世界27万张绿卡的取额已用完,尚未用完限额的国家的申请者也无法取得绿卡。 优先类别 非直系亲属分为6类优先人员。非6类优先人员只有在6类优先人员年度取额27万尚未用完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移民美国。 所谓6类优先人员实际为两类人,一类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亲属(第一、第二、第四、和第五类优先人员);二类是美国雇主所需要的有工作技能的人(第三和第六类优先人员)。
  以下是有权申请绿卡的6类优先人员:
  1、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任何年龄的未婚子女。
  2、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和任何年龄的未婚子女。
  3、在艺术或科学上具有突出才能,来美国填补因美国缺少合格的工作人员而造成的工作空缺的专业人员。
  4、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任何年龄的已婚子女。
  5、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6、来美国填补因缺少工人而造成的工作空缺的合格工人。
特殊移民者 目前,共有下列人员被列为有权申请移民美国的特殊人员:
 ·以前曾经是美国公民者;
  ·被认可的宗教人士;
  ·美国政府的前雇员;
  ·巴拿马运河公司或巴拿马运河区政府的前雇员;
  ·自1978年1月以来一直在美国居住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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